家家和睦,人人幸福,
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对幸福婚姻的期盼。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意味着夫妻双方的相互认同与约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期间,经夫妻双方同意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具有“日常性”和“合理性”。
“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但,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