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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学“典”丨无因管理篇
时间:2023-11-24  作者:徐进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帮邻居照看房子,

帮朋友照顾生病的家人,

如因帮助他人而受到损失

怎么办?

如果出现问题

责任又应谁来承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别人管理的行为。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一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管理人的自愿行为;


二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


三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


四是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以案释法

1. 小李在路边看见一只流浪猫,随即带回家中照料,在找到它的主人张某后,小李要求对方承担照料期间的费用。张某作为失主,在此期间获得了利益,应当承担小李在照料期间的必要费用。


2. 小李在路上遇见被撞伤倒地的路人张某,随后便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小李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某应当偿还小李所垫付的医疗费用。

3. 邻居张某的老房子存在坍塌的危险,坍塌后会影响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无法联系到邻居的情况下,小李出钱帮助邻居进行了房屋修缮。小李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邻居张某因此避免了进一步的利益受损,应在事后承担房子的修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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