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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国际妇女节特辑丨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时间:2024-03-07  作者:徐进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在3月8日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围绕生活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看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是如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可否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在实施生育手术时,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进行无痛分娩等,需要妇女本人决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不明,或另一方刻意隐瞒的,弱势一方是否可以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夫妻二人在离婚时,一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家务劳动较多,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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