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面向社会公开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现将通榆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整治“6+N”有关内容面向社会公布,请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行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
一、“六大顽瘴痼疾”+“N个行业顽疾”内容。
“6”即“六大顽瘴痼疾”:
1.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打招呼、通风报信,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
(3)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4)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6)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社会氛围的。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包括以下4种情形:
(1)检察人员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特别是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行业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违规参股借贷;
包括以下2种情形: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获取高额利息、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代理律师产生借款等不当经济往来的。
4.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包括以下15种情形:
(1)对控告、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受理的。
(2)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
(3)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疏于监督、监督不力,甚至予以程序配合的。 (5)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系统,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6)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
(7)对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的。
(8)立案后懈怠侦查,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侦查取证的。
(9)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不及时作出逮捕、起诉决
(10)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的。
(11)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有罪不究
(12)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的
(13)重罪轻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
(14)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等依法应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
(1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补充、追加起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包括以下2种情形:
(1)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2)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6.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包括以下4种情形: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4)检察人员利用离任前原职务身份和影响,腐蚀拉拢司法人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充当司法掮客的。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N”即以下问题:
1.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包括以下6种情形:
(1)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
(2)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等专项活动过程中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没有保障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在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和集中治理重复访工作中有为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敷衍塞责、矛盾上交,不会办理、办法不多。
(3)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说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受理、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缺少持之以恒热情服务态度,存在急躁情绪。工作中缺乏耐心,方式方法刻板,对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掌握不全面,错误答复或者误导当事人。
(4)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办案不规范、不尽责,导致程序空转、矛盾上交、久诉不息,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没有积极回应当事人申诉焦点问题。
(5)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
(6)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
8.通榆检察队伍司法理念落后,不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问题。
包括以下3种情形:
(1)办案过程中就案办案司法理念陈旧,释法、说理不到位;
(2)“案-件比”相对较高,无故增加办案环节、人为拖延办案时间、“三延两退”理由不充分的;
(3)捕后轻缓刑比例过高,人权保障司法理念贯彻不到位。
二、受理群众举报方式。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受理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渠道:
1.举报受理电话:0436-4232000;
2.受理时间: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15日;
3.举报受理专用邮政信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A723邮政专用邮箱,邮编:137200;
4.受理范围:主要受理反映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
若有线索请及时联系,感谢您对我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大力支持!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4日